上诉不加刑原则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3-14 11:29) 点击:258 |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起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前提是只有被告一方对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是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也提出了抗诉、上诉的,则不受此原则的限制。但是,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改判加刑时,如果改判后判处死刑的,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对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限制,不适用发回重审的案件。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其审理结果就是重审人员独立、公正地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作出的,无论该判决是否高于原判刑罚,该审判是合法的。因此,上诉不加刑原则不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为了加刑而将事实清楚的案件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否则就是变相加刑。3?上诉不加刑的核心是不得加重刑罚。所谓不得加刑,包括下列情形:(1)不得增加同一刑种的刑期或罚金的数额;(2)不得增加刑种数量,如不得增加原判决中没有的附加刑;(3)不得提高刑种等级,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4)不得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为死刑立即执行;(5)不得撤销缓刑改判实际执行刑,也不得延长缓刑考验期;(6)数罪并罚的案件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在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不变前提下,增加其中一罪或数罪的刑罚。违反上述情形之一,就是加刑。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如果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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