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3-22 09:34) 点击:241 |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正确使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对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稳妥而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障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如何正确地使用取保候审这一法律强制措施,笔者通过对法律的认真研究和对实践的理性思考后,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求改进我们的执法工作,提高我们的执法水平。 存在的问题 一、滥用取保候审,放纵犯罪 有些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明显构成犯罪,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并有碍于刑事诉讼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依法对犯罪进行拘留和逮捕,但有时出于庇护亲友、或讨好领导、或贪图钱财女色,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一旦取保候审获释后,即逃之夭夭,或心安理得地过着消遥自在的生活甚至继续违法犯罪。由于当时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不追究刑事责任,往往放纵了犯罪。 二、滥用取保候审,冤屈无辜 有些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已排除了其犯罪嫌疑或者由情节轻微而不构成犯罪,本来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应撤销案件无罪释放,但为了顾及公安机关的“面子”,或怕申诉告状,或为了收取保证金,往往办理取保候审。这实际上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冤屈了无辜。 三、滥取保证金,损害群众利益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时受利益驱动,对不够成犯罪的一般违法人员,给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收取保证金,给他“留尾巴”,如有些赌博或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查破后,不依法呈报治安处罚,而是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收取几千元的保证金一了百了,因为治安处罚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一般不能罚款数千元,且呈批手续严格,不如收取保证金,经济利益见效快。这种做法,严重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四、怕用取保候审,影响执法水平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有其存在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对于有些犯罪嫌疑人,,上于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没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机关为了“加大打击力度”,往往怕用取保候审,只好超期拘留,要么检察机关审查的,决定不批准逮捕,要么等法院判决以后,其羁押期限已超过其刑期。这种情况,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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