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勾建美
勾建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出彩中国人场外抽奖活动查询电话:010-59024658

出彩中国人活动奖项发放负责人:(蒲经理)
奖品颁发必须经过-蒲经理核实确认!全程为您监督!

务必擦亮您的眼睛,认准栏目活动官方热线:010-59024658
切误轻信其他电话,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出彩中国人活动抽奖查询 _010-59024658|当下CCTV-1出彩中国人节目正在热播之际,节目借此开办了场外抽奖活动电话:010-59024658 目前,有市民说收到CCTV1出彩中国人节目的获奖信息,活动电话:010-59024658实属真实有效!|出彩中国人官方领奖电话:010-59024658|出彩中国人举办场外抽奖活动是真的吗 _010-59024658|当下CCTV-1出彩中国人节目正在热播之际,节目借此开办了场外抽奖活动电话:010-59024658 目前,有市民说收到CCTV1出彩中国人节目的获奖信息,活动电话:010-59024658实属真实有效!|安全联盟站长平台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什么是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3-25 10:13)    点击:240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他人的行为

  。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勾建美律师提供“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勾建美律师,勾建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勾建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勾建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勾建美律师主页,您是第6271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