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要求资料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3-30 08:45) 点击:262 |
(一)合同变更包括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延期。 (二)下列变更合同不须原审批机关审批,直接由海关受理: 1、由于电脑录入错误,核发手册后发现并要求变更但不涉及台帐变更的; 2、已备案合同未进出,企业由于生产需要,要求修改合同料件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且不涉及金额变更的; 3、修改商品编码且不涉及金额变更的。 (三)因市场变化和实际生产需要,须变更产品单耗的,企业应在产品出口或结转前,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向主管海关申请,主管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单耗变更手续。 (四)生产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企业应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超过期限的,应经原审批部门重新确认。 (五)对变更合同的备案要求,比照合同备案相关规定办理。 (六)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审核时限:实行便捷审核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常规审核方式和重点审核方式审核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更合同备案,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厂验核及台帐设立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审核时限。 台帐设立后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手册。 (七)对实行便捷审核的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不遵守海关法规、不履行海关手续情况(如不按期报关、报核、丢失海关监管证件等)的,经关(处)长批准后,即时停止便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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